文/王克明 田江峰
所谓义利观,即人们在处理物质利益过程中所应持的道德观念的总和。孔孟以来,义利观一直是社会交往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但它始终是历史的、具体的,不同历史条件下,义利观的思想内涵和道德要求不尽相同。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历史条件下,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不仅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核心道德要求,也是人们处理复杂社会关系以乃至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思想准则。
首先,倡树正确的义利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思想道德层面的客观要求。
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主要是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现阶段,各种社会内部矛盾也已成为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诸如贫富差距拉大、地区发展失衡、生态环境恶化等不和谐因素已不再允许我们忽视。而对上述问题产生原因进行归纳分析,利益问题处置不当是其重要根源之一。
社会贫富差距扩大,问题就出在利益分配上。现阶段,这个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而且就目前情况看还可能惯性扩大。虽然这终究是我国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阶段性问题,但我们不得不注意从利益分配入手,引导人们正确认识这个问题。再比如环境恶化和资源浪费问题。其核心根源仍是在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没有遵循正确的取利规范。为尽快实现眼前的脱贫致富,盲目上马高污染、高消耗项目,毫无节制,漫无规划的开采利用自然资源,又不注意生态恢复,一味进行掠夺式开发和粗放式生产经营。深究这种竭泽而渔式的破坏性资源开发的原因,无非就是急功近利心切,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所致。而诸如强行搬迁、非法占地等与民争利,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行为也是因为有的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念。即便从社会微观角度讲,连年居高不下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人们淡漠义利观念,在追逐利益的同时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所引起。这些利益纠纷案件同样向我们折射出义利观念对于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意义。
可见,大到大政方针、社会稳定,小到民事关系处理、个人利益角逐,都需要遵循必要的“义利”道德规范和要求,否则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
其次,倡树正确的义利观必须明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条件下的义利观的基本要求。
第一,要树立取利思义的思想观念。孔子主张“君子取利而不忘义”,也就是在获取自身利益的同时不要置他人利益而不顾,甚至损人利己。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人们都应诚实守信,取利思义,以牺牲他人利益获取自己的利益为耻,在获取自身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和照顾到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要树立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必须兼顾集体利益的思想观念。单纯讲求牺牲个人利益保全集体利益,集体利益至上,短期内可以,长期看行不通;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倡,普遍情况下人们难以接受。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要从长远上调动人们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就应鼓励人们合理合法争取个人利益,引导人们正确认识集体与个人的关系,树立集体利益即众人利益的观念,谋求个人利益应以不损害集体利益为基本要求,以兼顾并实现好集体利益为倡导要求。
第三,要树立在实现眼前利益的同时不损害长远利益的思想观念。与短期内满足眼前利益相比,长远利益更符合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道德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要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也要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既要努力实现社会发展,又要“好”字当头地谋求发展。当人们面对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时,应引导人们避免将人类发展与生态环境对立起来,着眼长远,着眼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来处理人类利益问题,防止为单纯谋求GDP的增长和满足眼前发展需要,而得不偿失,过早过度破坏生态环境,消耗能源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