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华公: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利社会和谐 |
| 发布日期:[08-03-17 15:59:37]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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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报记者 周华公
3月14日上午,全国总工会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在两会新闻中心就“维护职工权益情况”接受了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说,工资集体协商是一些市场经济国家解决企业工资问题的一个通行的做法。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也确定了这一制度,即企业可以由职工代表或者是工会与企业一方就工资问题进行集体协商。众所周知,真正落实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也有利于企业生产率的提高。
所谓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即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制度。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两年以后,全国总工会才正式发文开始有计划地推广集体协商制度和谈判工资制试点,直到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保障制度才有了名正言顺的地位。张鸣起表示,凡是开展过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单位,无论是企业管理者、劳动者还是工会,对协商的结果都是比较满意的。实践证明,工资集体协商既是一个健全和完善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正常增减的重要机制,又是一剂维护双方劳动关系和谐的“润滑剂”。
据悉,根据全国总工会要求,2010年底全国各种性质和类型的企业都要建立比较健全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虽然这项制度近年在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得到开展,在非公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普遍很难,存在“四不”:企业不愿谈,担心协商工资损害了资方利益;职工不敢谈,担心提出协商要求被企业解雇;职工对相关工资法规政策不熟悉,不会谈;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谈。
其实,包括非公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只要真正落实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这对企业本身的进一步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当然,过去员工工资由企业决策层一口敲定的确能减少企业的工资成本,但如果员工的工资收入与企业的利润不成适当的比例,必然给企业员工一种印象,那就是他们的劳动成果被企业家不正当地侵害了。虽然企业员工在工资确定上不占任何优势,但这种状况必然造成企业员工消极怠工,企业员工很难把自己放在与企业家同一立场来考虑企业的发展,这不利于企业的未来,也不符合目前十分流行的企业内部和谐的文化倡导,对企业提高生产效率极为不利。因此,企业决策层应当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放在有利于自身的角度来考虑落实。
另外积极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适当提高工会以及企业员工确定工资水平的地位,也有利于拉近贫富差距,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
因此,针对目前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出现的困境,应当进一步提高工会在企业工资确定中的地位,应当在法律上更加明确劳资双方在工资协商制度的落实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样,企业的和谐和社会的和谐就能同步实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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