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经人民法院确定批准的执行和解具有终结本案执行程序,进一步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具有法律效力,而执行和解不具有法律效力。笔者以为,经法院确定批准的执行和解也应赋予其法律效力,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据和解协议执行。
首先,民事执行和解同民事调解过程相同。两者都是在法官主持下进行的,双方当事人依据合法、自愿的原则,处分自己的权利义务,只是程序不同,调解发生在审判阶段,和解发生在执行阶段。
其次,目的相同。民事调解和执行和解都是为了定分止争、解决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目的。
其三,作用相同。民事调解和执行和解都具有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
其四,功能相同。法院调解成功,是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方式之一,经法院确定批准的执行和解,也具有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的效力。
其五,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由于协议的结果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相对于强制性的执行更易于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在履行协议时相对而言比较顺利,有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团结。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检察院)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