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伤害消费者的缺陷产品有了“监督眼” |
| 发布日期:[08-09-29 22:07:06]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条例规定:缺陷产品范围扩大到所有与人体健康、生命有关的产品。
伤害消费者的缺陷产品有了“监督眼”
本报记者 魏珍妮报道
在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再次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
9月24日下午,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举行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来自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技术机构代表消费者、法学专家等30多位代表莅会。
各界代表踊跃发言,与会代表主要关注的焦点是:缺陷产品的定义和范围以及缺陷产品信息监督管理系统、缺陷产品生产者的责任、消费者启动召回行动的权利后,并就此展开了讨论,提出了不少合理建议。
我国第一部关于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是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今年,国务院把《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列入了2008年的立法计划。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上介绍说:“在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情况下,建立该条例是非常迫切和必要的。该条例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与人体健康、生命有关的产品;另外,还有别于汽车、食品、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建立了缺陷产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建立产品伤害监测系统。”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章“监督管理”中第42条规定了“信息系统设立与职责”。刘兆彬介绍:“该规定借鉴了美国缺陷产品监督系统的做法。”美国通过国内医院直接接收的急诊和门诊患者信息,将缺陷产品造成的伤害病例,按照时间范围、产品种类、年龄段、诊断病种、事发场所等要素来评估、分析、反馈有关产品伤害和死亡的信息。该系统始建于1970年,仅在2004年美国消费者委员会就收到98家指定医院收治的35万起与产品有关的伤害事件信息和经过全国法医鉴定、验尸报告的4500起相关事件信息。
目前,产品伤害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有3个方面,管理部门、社会面(包括消费者、舆论、媒体、学会协会等),以及医院系统的调查。据介绍,质检部门与卫生部门共建伤害监测系统的合作经过多次协调,目前已在深圳和浙江试点。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伤害预防室副研究员段蕾蕾,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该中心承担了此项监测工作。2003年就开始了伤害监测试点,涉及129家医院、部分城市和农村,但该监测并不是专门针对产品伤害。浙江、深圳的试点正是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将伤害监测细分到产品伤害。”据介绍,2007 年共收到45万条伤害病例。伤害已成为全人群死因的第五位,是1~14岁儿童死因的第一位。
刘兆彬表示,对各方面合理意见将充分考虑,逐条分理,对有价值和有操作性的建议,将认真地采纳,并对条例做进一步修改。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