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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 |
| 发布日期:[08-07-27 22:01:09]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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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牧: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
改革开放30周年系列评论之十五
文/本报评论员 余牧
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变化与经济体制的改革,必然要求相应的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设计了一个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从一部分人先富到共同富裕。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在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邓小平就提出一项“大政策”,就是“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后来,邓小平在1992年南巡讲话中提出从一部分人先富到共同富裕,是我们的改革目标。实现这一目标,不仅仅是分配制度的改革,如何合理调整收入分配也至关重要。
我国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实行按劳分配制度。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按劳分配仍然是分配方式的主体,同时确立了资本、技术、管理等多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样就形成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因为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要求分配方式的多样性。公有制经济的不同实现形式,分配方式也有不同。例如承包经营有承包收入,租赁经营有租赁收入。市场经营活动的机遇性和风险性,也要求有风险补偿性质的收入。
确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这是因为在财富生产中,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都做出了贡献,这就为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参与财富分配提供了经济依据。这样的分配制度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并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和优化资源配置。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所说,能“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在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论。中央一开始曾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意在强调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生产力持续快速发展。在当时对扭转平均主义观念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产生一些负面效应,易于加大收入分配的差距。后来,中央的提法有所调整、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进一步提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经济学家对于二者的关系各有侧重。蒋学模认为,把社会公平放到更加重要的地位,不是以否定“效率优先”为代价来达到,而仍然是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来实现的。卫兴华主张两者并重,认为强调生产力的作用,不存在轻视或不重视分配公平的理由。
当前,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是人们十分关心的问题。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一直强调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解决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党的十七大也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对于造成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经济学界进行过种种探讨,所强调的侧重点不完全相同。笔者以为,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至少有以下几种主要因素:
一是就业不充分。城乡有几亿人没有真正就业,这几亿人没有从单一的农业社会里转移出来。
二是资本与劳动二者之间分配不合理。在初次分配中,资本所得偏多,劳动所得偏少。这种状况在私营企业和垄断行业更为突出,劳动者没有话语权。
三是腐败因素。一部分人通过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迅速暴富。在价格双轨制、炒地皮、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等关键时期,都造成了一批暴发户。对这些贪官、暴发户查收打击不够有力。
四是政府缺乏一套财富分配和再分配的法律制度(包括税收制度),并严格依法办事,防止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总之,收入差距扩大不能归之于市场化改革的结果,只能按照十七大精神,深化分配制度改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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