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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海渔民权益谁来保障 |
| 发布日期:[08-06-21 01:43:20]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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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姜建生报道
“我们这些渔民没有海域证,就等于农民失去土地,就没人管了。”江苏省东台市弶港镇渔民老杨告诉记者。
在当地,和渔民老杨有着同样遭遇的“失海渔民”还有许多。
记者在东台市弶港镇采访时,弶南居委会的老渔民施大叔说:“弶港渔民生活的主要来源是近海捕捞、异地作业和滩涂养殖。然而,先是海域勘界,把世世代代属于弶港渔民的东台市划给了南通如东人,我们失去了240万亩的海域。后是海域证发放,原本属于我们专业渔民的海域,都被有钱有势的人占了。渔民失去了海域,就等于失去了生活来源。我们弶港渔民可以拿出许多证据,证明我们曾是这片海域的使用人,我们依法享有这片海域的使用权和受益权。”
这里的渔民,把自己的生活现状描绘为“四不像”:不像城镇居民,因为虽是非农户口但没有全部享有国家的低保;不像农民,因为陆上没有一寸农田;不像职工,因为没有单位和资产;不像渔民,因为许多人没有“海上责任田”。
在弶港镇采访时,镇党委韩书记表示:老渔民多次反映的主要是海域勘界和围垦,归省海洋局管,都超过了地方党委政府的职权范围。
纪委书记黄仕俊对记者说:“海域、滩涂的所有权归国家,有关部门在处置时不需要征求镇里的意见。核发海域使用证的时候,弶港镇渔民权证意识淡薄,如东人在省海洋系统的人比较多,所以领证就多。”
在东台市海洋与渔业局采访时,分管海域管理的朱晓平副局长向记者详细介绍了海域使用证的申请、审查、发证过程,强调了公示和会审委员会会审之前与乡、镇、村“通气”的环节。
当记者再次来到弶港镇部分居委会采访时,许多居委会干部却对记者说:“核发海域证的时候,根本没有征求我们的意见。”
据记者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2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一位老渔民拿出一本表册对记者说:“这是东台市海洋与渔业局2007年发放海域证的统计花名册。我们是弶港人,这里面真正的弶港渔民不到30%,有的虽然是弶港人的名字,但实际上是别人在承包操作。就拿这个贝类公司说吧,在弶港注册,他们占了15.3万亩,但合伙人都是干部,没有渔民。”
在东台市海洋与渔业局采访时,记者曾向分管海域管理的朱晓平副局长索要这个海域证的统计花名册,朱副局长未能提供。
记者就此问题向东台市进行书面采访,东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回复:2007年度,我市共年审核发海域使用证书290宗,面积795959亩,其中:我市用海人267宗,面积699134亩;省局为了处理海域勘界前用海历史矛盾,而协调给南通人使用的23宗,面积96825亩。我市267宗海域的持证人有95%以上的都是弶港镇的专业渔村和专业渔民,使用面积有5万亩左右。
显然,东台市海洋与渔业局与弶港镇渔民的统计数字结果相差很大。
早几年,近海捕捞的经济效益远远大于滩涂养殖,加上传统的原因,弶港镇渔民生活的注意力主要不放在是否有海域证上。随着捕捞强度增大和保护海洋生态平衡需要,原来主要靠捕捞的弶港镇渔民才更多的关心海域证,但此时,东台市海洋与渔业局早就把海域证发出去了。
用东台市海洋与渔业局朱晓平副局长话说:“〈海域法〉没规定哪些人能申请,哪些人不能,先来申请的,我们不能不发。”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海域处有关人员在分析东台市弶港镇渔民多次所表达的诉求时表示:“用海不公”的现象,是弶港镇渔民生活困难的主要原因。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曾任中国国土经济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的施先生。他说:“‘国土’是个大概念,包括了海洋,渔民是农民的一部分。但渔民和农民的法律地位还是有区别的,〈海域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渔民没有所有权。虽说有差别,但是,〈海域法〉除了第二十二条对渔民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之外,东台市人民政府完全可以根据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原则和〈海域法〉第二十六条精神,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重新分配,并向失海渔民倾斜。”
施先生还说:“在法治社会,衡量一个群体社会地位最主要的方法,就是看法律对他们的实际支持有多大。由此看来,失海渔民理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本报将对此继续关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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