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个小时的庭审、装满三只箱子的各类书证和证人证言——上周五,董正青内幕交易案的审理不过刚刚开了个头。控辩双方目前的质证焦点集中在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是否对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S延边路,000776.SZ)有主导权,进而有能力将核心信息泄露给亲友。
董正青辩称广发证券上市的始作俑者是董事长王志伟,而路径选择的决定权则在“老板”——广发证券两个大股东吉林敖东(000623.SZ)和辽宁成大(600739.SH)。公诉人则出具了对董正青不利的证据:包括王志伟在内的广发证券高管层一致在证言中称董正青在广发证券“搞一言堂、独断专行”,而两大股东的董事长也称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由董正青主导。
公诉人尚未出具直接证明董正青向同为本案被告的其弟董德伟和其大学同学赵书亚两人泄露内幕信息的证据。三位被告否认泄露内幕消息或依据内幕消息牟利。
有学者曾专门探讨过举证责任倒置,认为这是对处于弱势的中小投资者的重要保护。
在董正青一案中,如果按举证责任倒置的要求,董正青需为亲友巨资买入延边公路获利及帮助亲友规避监管给出合理、合法的解释,证明自己的清白。
知名律师严义明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目前在内幕交易案中,公诉机关仍需承担举证责任,没有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公诉机关对内幕交易束手无策。“只要有足够的间接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共同指向内幕交易的事实,那么法院仍然可以认定犯罪事实。”严义明说。
内幕交易是各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共同面对的难题,通过刑事诉讼提高内幕交易者的违规成本是值得探索的路径。董正青案和杭萧钢构(600477.SH)案的意义正在于此。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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