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办第十次法制学习讲座来源:新华网 作者: 日期:2010-02-05


  《延边日报》讯(记者 张欣刚)1月29日,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办第十次法制学习讲座。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金昌石作了题为《发挥监所检察职能,构建和谐社会》的讲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州人大常委会主任金硕仁,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隋清江、李得龙、李秉胜、金贞海、徐基生,秘书长金中岐,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州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听取讲座。

  金昌石在讲座中结合实际,深入浅出地阐述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职能和特点,分析了延边州当前监所检察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讲座事例生动,旁征博引,给与会者很大启发。

  金硕仁指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职过程中,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行使监所检察职能和开展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他说,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权,对保障人权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是对犯人生存权的保障。检察机关通过监所检察,对个别监狱罪犯生活没有达到规定标准,个别罪犯的申诉、控告未能得到及时处理等进行纠正,达到保护人的生存权的目的。其次是对犯人人身权的保护。检察机关要依法监督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狱、看守所的监管活动,监督人民法院和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活动,为有效保护罪犯的人权发挥重要作用。在具体工作中,州人大常委会要全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所检察权,帮助解决检察机关开展这项工作遇到的体制机制难题和人为障碍,确保犯罪嫌疑人的政治民主权利,确保其控告申诉、检举权等得到维护,确保司法公正。同时,州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行使监所检察权的有效监督,避免这项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出现漏洞和私情。

  金硕仁强调,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法制化社会建设还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检察机关开展监所检察工作是我们推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内容。州人大常委会今年将对这项工作进行调查,也正体现了州人大常委会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决心和信心,我们要在这项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一以贯之,把延边州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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